(2015)金牛民初字第6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伍淑坤与伍加智、陈秀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淑坤,伍加智,陈秀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89号原告伍淑坤,女,汉族,1932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徐家骏,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加智,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付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淑坤诉被告伍加智、被告陈秀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淑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撤诉减半收取),由伍淑坤负担。审判员 张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