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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伍淑坤与伍加智、陈秀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淑坤,伍加智,陈秀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89号原告伍淑坤,女,汉族,1932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徐家骏,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加智,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付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淑坤诉被告伍加智、被告陈秀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淑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撤诉减半收取),由伍淑坤负担。审判员  张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