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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巩长田诉王宝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17号原告巩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王某(母女关系)。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巩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