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代杏春、叶海燕与叶海燕、梁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杏春,叶海燕,梁世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代杏春,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肖某,系洪湖市××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海燕,务工。被告梁世洪,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杏春与被告叶海燕、梁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杏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代杏春负担。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