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梅伟与闫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梅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朝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闫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五十元五角,由原告梅伟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位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