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祥和花园。法定代表人叶方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祥和南区。法定代表人胡毅强,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邓红星,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诉被告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0666元,减半收取40333元由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朱文涛审判员  龚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