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少平、林桂昌、陈建宁、洪海发、王长钦等124人与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少平、林桂昌、陈建宁、洪海发、王长钦等,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平、林桂昌、陈建宁、洪海发、王长钦等124人。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平、林桂昌、陈建宁、洪海发、王长钦等124人与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