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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荆丰(一般代理),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晓阳(一般代理),男,生于1958年10月17日,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