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于某,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412726198701135853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412726199101135862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所生两个孩子于奇岑、于奇越归于某抚养,王某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于某自愿返还王某的嫁妆: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电脑桌各一台、四组合柜及组合条几各一套。四、原被告双方从此两清,再无纠缠。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