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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朱远清与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清,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9号原告朱远清,住址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郑煌威,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联泰大厦1505(仅限办公)。负责人刘红,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联泰大厦1506-B。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玲香,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系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关于劳动关系:原告虽提交了盖有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的工作证,但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在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即原告届满60周岁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时原告确认2008年至2013年原告的工资是由案外人海南白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同一个公司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告主张其入职时间2008年3月1日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二、工作岗位:清洁维护员。三、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900元且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四、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离职时间:3437元,原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5月底。五、2015年5月份的工资:原告诉请2015年5月份的工资3200元,因其庭审时确认已收到1791.6元,故被告金利达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该月工资的差额为1408.4元(3200-1791.6)。六、未休年假工资:1、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金利达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原告诉请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2013年5月1日入职被告金利达公司时,已在案外人海南白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故原告在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共享有年休假9天。被告今利达公司并未证明已经安排了原告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的年休假,故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844.41元(3437÷21.75×9×200%)。原告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8069元中的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加班工资:原告诉请被告金利达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法应就加班事实或被告掌握加班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案中原告虽提交了《工作派出单(共四份)》、《工作安排表》,但上述证据材料并无被告金利达公司的签名或盖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其单方书写,被告亦不予认可,此外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诉请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因原告与被告金利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该部分加班工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因原告在2015年3月18日已届满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再主张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八、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不(2015)55号。九、仲裁请求:1、两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3200元;2、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48069元;3、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4839元;4、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3500元。十、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3200元;2、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51666元;3、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446元;4、两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9000元。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款项金额超过仲裁请求的部分,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2、因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请该公司支付涉案各项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朱远清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差额1408.4元;二、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朱远清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2844.41元;三、驳回原告朱远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利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