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维星与马建新、王玉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星,马建新,王玉芹,武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武维星,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新,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王玉芹,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张建新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枫,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倩,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原告武维星女儿。原告武维星与被告武倩、马建新、王玉芹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维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马建新、王玉芹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维星诉称,被告武倩系原告女儿,2014年10月份,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到原告家中向被告武倩催要借款时告知��告其女儿武倩已将家中房产证抵押给了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原告才发现其房产证已被被告武倩偷偷拿走。2015年2月27日,被告马建新、王玉芹纠集多人闯入原告家中要求原告以房抵债。要求确认被告武倩与被告马建新、王玉芹以原告房屋所有权证达成的口头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马建新、王玉芹返还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马建新、王玉芹辩称,因被告武倩与原告系父女关系,武倩系原告家庭成员,武倩将房产证抵押的行为有效。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被告武倩向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可以将房产证返还原告。被告武倩未答辩也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武倩向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借款时,未经原告武维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户主名为原告武维星的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玉芹。三被告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0月份,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到原告家中催要借款时,原告才知道其房屋所有权证已被其女儿武倩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玉芹。此后,原告妻子以原告房产证被女儿偷窃为由接受磁县公安局询问。另查明,原告的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经办于1995年8月,被告武倩时年6岁。2011年,原告在原房屋的基础上翻建新房,但房屋所有权证未予变更登记或换新证。上述事实,由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磁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武维星的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相应的房产建于1995年,被告武倩时年6岁。被告武倩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玉芹系无权处分行为。事后,原告对被告武倩的抵押行为也不予追认。且三被告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未进行抵押登记。故三被告之间的口同抵押合同无效。被告武倩将非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予被告马建新、王玉芹,作为该房产证所有权人的原告有权追回,且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在取得该房产证时未向所有权人即原告予以核实及取得原告的认可,存有重大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应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因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处分到原告的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倩因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玉芹,而与被告马建新、王玉芹达成的口头抵押合同无效;二、被告马建新、王玉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返回给原告武维星。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倩负担50元,被告马建新、王玉芹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