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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农某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农某某法定代表人才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人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南县拆迁办公室有未支取的拆迁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成在贵南县拆迁办公室的拆迁补助款87992.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正 元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旦正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