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庆福与李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福,李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贾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白庆福。委托代理人刘彦昌。委托代理人曹化蒙。被告李峰。原告白庆福诉被告李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庆福的委托代理人曹化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庆福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一批字画,总计货款30000元。被告已付1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13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条为证。但被告时至今日一直推拖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或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李峰从原告白庆福处收购一批字画,总计货款30000元。李峰已付白庆福10000元,尚欠20000元,并由李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龙振飞、白庆福处装裱收购字画45张,已付龙振飞一万元、白庆福一万元,尚欠龙振飞一万元、白庆福二万元,本周五前付清。李峰,2015年元月9日。”被告李峰至今未给付原告20000元余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白庆福依据2015年1月9日被告李峰出具的欠条,主张被告李峰尚欠其货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庆福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