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智民与湖南双鱼船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智民,湖南双鱼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民,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振兴,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双鱼船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法定代表人徐洪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智民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双鱼船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法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智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智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