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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被告:杨某,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