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仙玉与汪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陈仙玉,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汪大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玉与被执行人汪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1273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127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圣飞审 判 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付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