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学宝诉段明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宝,段明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闫学宝,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段明熙,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学宝诉被告段明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我院审理期间,原告闫学宝与被告段明熙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学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