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处罚决定内容,同时,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为未利用地,可以不予以拆除处理,请求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执字第1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