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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歌、高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冠勇,李阿召,高歌,高现红,高贯国,高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冠勇,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阿召,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歌,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现红,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贯国,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小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歌、高冠勇、高贯国、高现红、高小强、李阿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