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27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冈大冈街*号之**楼。投资人张云国。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7-1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与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莜妮柯服装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亚东人民陪审员 罗艳芬人民陪审员 吕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