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学忠与温东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忠,温东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张学忠。被告温东升,随州市佳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忠与被告温东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忠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