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湘F×××××轿车沿岳阳县城关镇天鹅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城北居委会门口地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在街道右侧拉着板车行走的环卫工人荣某(男,1945年2月12日出生,住城关镇城北居委会一组)撞倒,将荣某轧在左侧后轮下,随后与何为方同向停靠在人行道右侧边缘的湘F×××××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被害人荣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9.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吴某除支付湘F×××××面包车的修车费外,还另行赔偿了何为方的损失人民币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疏忽大意,未按规定避让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出具谅解意见,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