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华。被执行人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云。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货款2469560元并支付违约金(2469560元×30%的数额);二、被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沈丘县周界公路南侧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查封被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周界公路南侧房屋一套(证号:xx)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