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国付和王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付,王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安国付,男,1968年10月21日生,现住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被执行人王连成,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农民。安国付和王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王连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国付经济损失款16726.5元。案件受理费930元,确定由被告王连成负担34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安国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连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王连成于2015年10月9日一次性支付安国付赔偿款6500元,余款10571.5元,安国付放弃追偿1500元,剩余9071.5元折抵河南省武陟县平安保险公司赔偿王连成的保险款(保险款数额不论多少,都可折抵完赔偿款9071.5元);执行费155元由王连成负担;其他双方互不纠缠。现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4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连成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