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司方亚与仲雪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方亚,仲雪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司方亚,居民。被告仲雪松,居民。原告司方亚与被告仲雪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方亚、被告仲雪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方亚诉称:2014年7月13日前,被告多次从万吉标处赊购模板,欠款共计50000元并立下欠据为凭。后万吉标把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现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货款并从起诉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三倍给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仲雪松辩称:欠万吉标50000元是事实,万吉标把债权转让给原告我也知道,我同意还原告50000元,但是目前还不起,要求一年内还清。不同意支付三倍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前,被告多次从万吉标处赊购模板,欠款共计50000元并立下欠据为凭,内容为:“今欠万吉标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因与司方亚发生经济关系,万吉标、荣金亮、舒飞、荣卫标一次性调解),欠款人:仲雪松,2014.7.13”。2015年9月10日,万吉标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司方亚并通知了被告仲雪松。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据、债权转让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万吉标将对被告仲雪松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司方亚,并通知了仲雪松,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业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就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雪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司方亚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仲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