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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张桂香,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城南富康路23号(西)。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荀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香与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香撤回对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香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许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