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尹超与朱成兵、淮安市宇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朱成兵,淮安市宇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尹超,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成兵,个体运输户。被告淮安市宇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工业集中区圣元路2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9-11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佳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诉被告朱成兵、淮安市宇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