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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蔡琦与翁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琦,翁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蔡琦,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翁勤生,男,汉族,住永定区。原审原告蔡琦与原审被告翁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卢  海  标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