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融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德惠市新成供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融盛建筑器材租赁站,德惠市新成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06-1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融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万盛中央一品19栋11006号。经营者:林昭妤,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德惠市新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德顺街与惠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邹志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融盛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德惠市新成供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73940.01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惠市新成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940.01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查封原告提供担保人林昭妤名下车牌号为吉A9AS**号梅塞德斯奔驶奔驰(WDDSJ4GB)一台轿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