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守榜与张守伟、王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榜,王守伟,王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守榜,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新爽,系王守榜之子。被告:王守伟,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新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榜诉被告张守伟、王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榜撤回对被告张守伟、王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守榜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