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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守榜与张守伟、王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榜,王守伟,王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守榜,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新爽,系王守榜之子。被告:王守伟,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新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榜诉被告张守伟、王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榜撤回对被告张守伟、王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守榜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