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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邢良坤与李德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林,邢良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林。委托代理人:郑洪锁,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良坤。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德林因与再审申请人邢良坤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德林、邢良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