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邢良坤与李德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林,邢良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林。委托代理人:郑洪锁,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良坤。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德林因与再审申请人邢良坤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德林、邢良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