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曙斌与张建军、陈赞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曙斌,张建军,陈赞香,刘竹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蒋曙斌,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陈赞香,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竹初,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中山街市。申请执行人蒋曙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陈赞香、刘竹初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张建军、陈赞香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曙斌本金20万元,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刘竹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46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陈赞香、刘竹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蒋曙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陈赞香、刘竹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