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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盛源热点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40970-5,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亚吐尔乡乔克塔勒。法定代表人张庆振,总经理。被告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79184-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尔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24402-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号工业园区)新沪热电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81118-2,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男406号。委托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盛源热点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32元,减半收取14866元,由原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锋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琼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