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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楠,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秀,女,汉族。上诉人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宜佳纺织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邹明宇、审判员刘波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吾瑞迪健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楠与被上诉人宜佳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文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佳纺织公司在一审诉称:宜佳纺织公司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21号百盛购物中心七层进行经营活动,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21号百盛购物中心八层。从2015年1月起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楼上共五次[1月12日、4月29日(一日两次)、4月30日、5月18日]因漏水导致原告卖场天花板大量漏水,电路关闭、商品污损,无法正常售卖。五次漏水共造成物品损失3441元。因卖场内漏水转移货品,晾晒地板,登棚维修、不能通电等原因造成8日无法进行售卖,根据宜佳纺织公司2015年2、3、4月结算单之销售金额,宜佳纺织公司在该商场月均销售3万元左右,按每天1000元损失计算,8天造成间接损失8000元,员工工资120元/天,8天员工工资960元,共计8960元。宜佳纺织公司多次找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协商维修及补偿事宜,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5月19日宜佳纺织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多位楼层管理人员与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负责人不出面、不赔偿。因五次漏水,宜佳纺织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4月29日、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18日、5月19日这八天均停业。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所述4月29日前已赔付原告500元属实。关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宜佳纺织公司不申请鉴定。综上,现宜佳纺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宜佳纺织公司商品损失3441元、营业损失及其他损失8960元;本案诉讼费由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承担。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在一审辩称:五次漏水属实,漏水是属于意外漏水,在4月29日之前(不包括4月29日)漏水造成的损失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已经赔付500元。关于宜佳纺织公司主张的商品损失,宜佳纺织公司是以零售标准计算的,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不同意赔付。漏水后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已经报保险,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认为宜佳纺织公司的损失应该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对于宜佳纺织公司要求赔付的数额有异议,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认为过多。关于宜佳纺织公司停业8天,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有异议,而且维修都是晚上维修,根本不耽误营业,在发现漏水的情况下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也是进行了及时处理,百盛七楼营业情况确实不是很好,对于每天营业额为1000元,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有异议。宜佳纺织公司公司内部的员工工资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不应该承担,宜佳纺织公司主张停业损失就不能主张人员工资。另,宜佳纺织公司并没有完全停业,影响正常营业不等于每天都停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宜家纺织公司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21号百胜购物中心七层的戴威尔专柜经营纺织产品,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21号百胜购物中心八层经营健身服务。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健身房分别在2015年1月12日、4月29日(一日两次)、4月30日、5月18日共五次漏水,造成楼下即宜家纺织公司家经营戴威尔专柜卖场天花板大量漏水,电路关闭和商品(198元双人羊毛被1件、168元单人羊毛被1件、498元婚庆被1件、398元星星点点冬被1件、498元天丝四件套1件、89元金装荞麦枕1个、398元柔丝棉四件套2件、398元立体高弹暖被2件,共计3,441元)损坏。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已给付宜家纺织公司500元商品损失费。一审法院另查明,宜家纺织公司所经营的戴威尔专柜在2015年2月、3月、4月净销售额分别为31,884.58元、27,786.28元、31,055.51元,平均每天净销售大约为1008元。2015年7月2日,一审法院就涉案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太原街百盛商场的相关负责人员,该负责人员称“……漏水事情属实,第一次漏水就有十余件商品被损坏,后来又漏了四次,关于戴威尔商品的价格属实……宜家纺织公司的店铺在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4月29日、5月1日、5月18日、5月19日不能营业。”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证明函、结算对账单、一审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审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因其经营的健身房漏水致使楼下宜家纺织公司经营的一些纺织品损坏并致使该店不能正常营业,造成宜家纺织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此可以认定,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应对此事件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宜家纺织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物品损失,宜佳纺织公司各种受损物品共计3441元,因纺织品的特殊性,一经被水浸泡就无法销售,故对宜佳纺织公司的该项损失予以支持,因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已经赔付宜佳纺织公司500元,故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还应赔付宜佳纺织公司2941元(3441元﹣500元)。关于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辩称宜佳纺织公司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定损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是与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宜佳纺织公司,故对艾吾瑞迪健身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宜佳纺织公司主张的该店人员工资,为店员开工资系宜佳纺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人员工资从属于经营成本,因宜佳纺织公司已主张营业损失,故对宜佳纺织公司所主张的人员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宜佳纺织公司主张的营业损失,虽然目前宜家纺织公司每天的销售额在1000元左右,但销售额不同等于盈利额,还要考虑进货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实际,结合双方辩论意见及商场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宜佳纺织公司的营业损失每天为650元且计算6天为宜,故宜佳纺织公司营业损失为3900元(650元/天×6天),应由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承担。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因本次漏水事故所造成的商品损失2,941元;二、被告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因本次漏水事故所造成的营业损失3,900元;三、驳回原告营口宜佳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以我公司已经赔偿宜佳纺织公司500元及不应再赔偿宜佳纺织公司商品损失2941元、营业损失39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宜佳纺织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因其经营的健身房漏水致使楼下宜家纺织公司经营的一些纺织品损坏并致使该店不能正常营业,造成宜家纺织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宜佳纺织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受损物品共计3441元,鉴于纺织品的特殊性,一经被水浸泡就无法销售的客观因素,故一审法院对宜佳纺织公司的该项损失予以支持,因艾吾瑞迪健身公司已经赔付宜佳纺织公司500元,故艾吾瑞迪健身公司还应赔付宜佳纺织公司2941元(3441元﹣500元),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关于宜佳纺织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营业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及商场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宜佳纺织公司的营业损失每天为650元且计算6天为宜,故宜佳纺织公司营业损失为3900元(650元/天×6天),应由艾吾瑞迪健身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上诉人艾吾瑞迪健身公司以我公司已经赔偿宜佳纺织公司500元及不应再赔偿宜佳纺织公司商品损失2941元、营业损失3900元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阳艾吾瑞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