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先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先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先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齐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