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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执字第13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执行人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0元。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执行人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亦由被执行人沈阳市夜未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