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2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94-1号原告李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李某所有的大众朗逸牌小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白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二、对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大众朗逸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