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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拓XX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拓XX,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拓XX酒后驾驶晋BCU2**大众牌轿车沿怀仁县鹅毛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怀仁县五七矿西时,与被害人苑XX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造成三轮农用车乘车人苑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苑XX、拓XX及路边骑自行车的龚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拓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有被害人苑存龙及证人拓步元的陈述,同时,还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拓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其亲属已对被害方分别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拓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XX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