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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从暂住地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煤矿河南富昌公司项目部已返回原籍河南省鹤壁市,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因此,现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轩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