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9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巫某甲与何某乙、覃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甲,何某乙,覃某,何某甲,广西嘉禾某机械化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900-2号原告巫某甲。担保人巫某乙。担保人巫某丙。担保人李某。担保人巫某丁。担保人杨某甲。担保人杨某乙。被告何某乙。被告覃某。被告何某甲。被告广西嘉禾某机械化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乙。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900-1号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巫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XX号世贸西城广场X区X座XX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巫某乙、巫某丙、李某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XX号南湖国际广场X号楼XX号房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巫某丁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X号南湖碧园碧云阁地下一层XXX号车库(属人防区)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杨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X号南湖碧园碧云阁地下一层XXX号车库(属人防区)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杨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X号保利X世家二期地下车库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