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宏业光大建筑有限公司与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宏业光大建筑有限公司,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光大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青,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宏业光大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洛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光大建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