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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周卫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项目负责人叶青,系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玟玟,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芳草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东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东以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东撤回对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