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伟伟与林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伟,林达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086号原告:罗伟伟。被告:林达照。原告罗伟伟与被告林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8%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4日,被告林达照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如逾期归还,均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达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伟伟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被告林达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代书记员郭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