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二、非婚生子瑞蒙由原告谢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谢某某自行承担。三、原告谢某某返还被告王某某婚约彩礼现金38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9日前给付18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领取调解书时,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15000元,下余23000元至今未给付。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完成财产“四查”,被执行人谢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其自愿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也符合本案的执行实际情况,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左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