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尹恒、戴翔翔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恒,戴翔翔,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戴景怡,安陆市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尹恒,男性,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戴翔翔,男性,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洑水镇车站村。法定代表人:戴翔翔。被执行人戴景怡,男性,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安陆市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涛。原告尹恒与被告戴翔翔、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戴景怡、安陆市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尹恒与被告戴翔翔、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戴景怡、安陆市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帐号:60×××73)的帐户有存款人民币312737.12元,现申请执行人尹恒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划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帐号:60×××73)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12737.12元扣划到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