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希明、高志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明,高志田,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明。被执行人高志田。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希明与高志田、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