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广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钦州市广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丰汇广场(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南区行政信息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姚志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浩,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XX路。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州市广越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浩,被上诉人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0元,上诉人广越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成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黎 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