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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培刚与荔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马培刚,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荔建军,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荔建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荔建军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房屋租赁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荔建军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处的房屋租赁款收入1316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韶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