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寿平诉唐汇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吴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唐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