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阮子清与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子清,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阮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蓝亮,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贺春华。委托代理人:黄洋,广州中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子清诉被告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60757.6)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子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郭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余 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