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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明诉被告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李天明,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委托代理人张美尊,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波。原告李天明诉被告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李天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琳 来自: